法規名稱: 花蓮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
  下:
  一、協助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幼兒教保服務(以下簡稱教保)
      業務之規劃、協調、諮詢及宣導事項。
  二、提供對本縣各教保機構教保方案與推動教保業務之諮詢事項及執行
      參考。
  三、反應各界意見以強化教保業務之諮詢功能。
  四、其他提昇本縣教保業務之相關事項。

  本會採委員制,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教
  育處處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餘委員
  由縣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本府教育處代表二至四人。
  二、本縣衛生局代表一人。
  三、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二人。
  四、教保學者專家二人。
  五、教保團體代表二人。
  六、教保服務人員團體代表二人。
  七、家長團體代表二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二人。
  前項委員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全體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第一項第四款、第六款及第七款之專家代表,不得為幼兒園負責人。
  本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業務人員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
  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外,得另行指派
  人員代表出席。

  本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不克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主席;召集人及副召
  集人均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主席。
  本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及交
  通費。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