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文化局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07日

條文關聯

  申請使用本局場地者,應繳納場地維護費,其收費標準,另以附表訂之
  。收費標準如需調整時由本局層報核定,並送請縣議會審議。申請使用
  場地者,應填具申請書,經核準使用,應即繳納場地維護費之百分之三
  十為訂金,餘額應於使用前三日繳清,逾期以棄權論。
  本局所收之各種場所維護費,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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