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應由花蓮縣文化局將建物及基地標示、面積
  等資料於登錄完成後三十日內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消滅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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