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1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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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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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私有古蹟、遺址、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指經花蓮縣政
府依本法第87條規定登錄之文化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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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免標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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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50%。
二、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減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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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應由花蓮縣文化局將建物及基地標示、面積
等資料於登錄完成後三十日內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消滅
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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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其地價稅應自次年(期)恢復課徵,房
屋稅應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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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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