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本法)第91條規定訂定之。

  私有歷史建築物地價稅及房屋稅之減免,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
  本辦法之規定。

  本辦法所稱私有古蹟、遺址、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指經花蓮縣政
  府依本法第87條規定登錄之文化資產。

  經登錄之私有古蹟、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減免標準如下
  :
  一、地價稅:自完成登錄之當年(期)起減徵50%。
  二、房屋稅:自完成登錄之當月份起減徵50%。

  經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應由花蓮縣文化局將建物及基地標示、面積
  等資料於登錄完成後三十日內列冊通報稅捐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或消滅
  時亦同。

  經廢止登錄之私有歷史建築物,其地價稅應自次年(期)恢復課徵,房
  屋稅應自次月起恢復課徵。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