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隨車紀錄表應經醫護人員簽字並視為病歷保存七年。
  救護車出勤,無醫護人員時,由救護技術員簽救護紀錄表。
  救護車出勤里程數及所收費用應製作收費憑證交予家屬;所收費用相關
  資料應登載於救護紀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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