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國民住宅社區管理維護基金提撥社區公共基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社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及完成報備
  後,應設立社區公共基金專戶,並向本府申請撥付該社區之專戶餘額。
  社區公共基金之運用及社區之管理維護,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該社
  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所定之規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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