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花蓮市公園綠地及行道樹認養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3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行道樹或公園設施物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
  或遭受人為毀損(如被車輛撞毀、不法份子蓄意破壞等)時,認養者應
  速通知本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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