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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議會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08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本人在會場中發言之錄音、錄影。但非經大會 決議或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應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 在會場中發言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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