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議場錄音、錄影之管理,特訂定本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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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於進行縣政總質詢及各單位質詢時得錄音與錄影,其餘議程皆以錄
音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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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配置之錄音機、錄影機及開會過程製作之錄音、錄影,均不得攜出
會外,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錄音、錄影紀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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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經議長核准得在議會內聽取或觀看本人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
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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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本人在會場中發言之錄音、錄影。但非經大會
決議或徵得其他發言議員之同意,應不得錄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
在會場中發言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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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以外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要求播放或觀看本會有關會議
進行之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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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會議時,除依其他法令規定外,非經大會主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
議場內錄音、錄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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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每屆會議之錄音、錄影,以保存至次屆任期屆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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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時之發言紀錄,未經刊登公報或簽奉批准,不得自行抄錄對外發表
,但議員就其本人發言之紀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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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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