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會設四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組:關於本會審議本省民政、衛生、地政、兵役、環境保護、
      警務、人事及一般行政法規等之研擬及解釋有關省法規之擬議事項
      。
  二、第二組:關於本會審議本省財政金融、教育文化、社會、勞工類等
      法規之研擬及解釋有關省法規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組:關於本會審議經濟、建設、農林、交通、國宅類等法規之
      研擬及解釋有關省法規之擬議事項。
  四、第四組:關於議事、文書、法規編印、資料保管及一般事務事項。
  前項第四組分設二課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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