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2月30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本省單行法規事務,特設臺灣省政
  府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之職掌如左:
  一、關於本省單行法規之綜合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省單行法規之統一解釋事項。
  三、關於本省單行法規資料之整理編印事項。
  四、關於本省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交辦法案之研擬事項。
  六、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承本府主席之命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本會置委員八人至十人,由本府主席遴派(聘)本府人員及專家學者兼
  任之。

  本會設四組,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組:關於本會審議本省民政、衛生、地政、兵役、環境保護、
      警務、人事及一般行政法規等之研擬及解釋有關省法規之擬議事項
      。
  二、第二組:關於本會審議本省財政金融、教育文化、社會、勞工類等
      法規之研擬及解釋有關省法規之擬議事項。
  三、第三組:關於本會審議經濟、建設、農林、交通、國宅類等法規之
      研擬及解釋有關省法規之擬議事項。
  四、第四組:關於議事、文書、法規編印、資料保管及一般事務事項。
  前項第四組分設二課辦事。

  本會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秘書、組長、編審、課長、組員、辦事員
  、書記。

  本會置會計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會置人事管理,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會每星期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開會時由主任委員
  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
  席。

  本會開會時得請有關機關派員列席說明。

  本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會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乙表由本會訂定,報請本府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