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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公共造產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縣市政府暨鄉鎮縣轄市公所為協調促進公共造產之推行,得視需要設置 公共造產委員會,其委員由縣市暨鄉鎮縣轄市長就造產有關人員聘任之 ,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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