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向該管縣市政府(局)或鄉鎮市(區) 公所領用時,應先填具請領各項收入憑證領據(格式附表三)載明請領 憑證種類、數量,經由財政科(局)或財政課核明發領,於該項憑證收 到後,應分別點驗、登記,並將回單聯寄回憑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