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鄉鎮暨所屬機關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2月02日

條文關聯

  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向該管縣市政府(局)或鄉鎮市(區)
  公所領用時,應先填具請領各項收入憑證領據(格式附表三)載明請領
  憑證種類、數量,經由財政科(局)或財政課核明發領,於該項憑證收
  到後,應分別點驗、登記,並將回單聯寄回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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