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各縣、市政府(局)及鄉鎮市(區)公所暨所屬機關(除學校及公
營事業機關外)各項收入憑證(如各種戶政、地政、工商、衛生規費、
公有房地租金,市場使用費、不動產監證費,違警罰鍰,工程受益費,
稅捐單照及其他各項收入憑證)之印製、領用、保管、登記、稽核除法
令別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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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局)及鄉鎮市(區)公所暨所屬機關,所需之各項收入憑證
,概由縣市政府(局)及鄉鎮市(區)公所統籌印製發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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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收入憑證印製後,除稅捐稽徵處領用各項稅捐單照由該處自行負責
保管、分類、編印字號、登記、收發外,餘概由縣、市政府(局)財政
科(局)鄉鎮市(區)公所財政課,指定人員負責保管、分類、編印字
號、登記、收發等事項(登記簿格式附表一、二)。
前項稅捐稽徵處自行保管、編印字號之各項稅捐單照(縣市稅及共分稅
等部份所需之稅捐單照)應依規定於拓印編號時,呈請縣市政府(局)
派員監督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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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局)及鄉鎮市(區)公所暨所屬機關,所需各項收入憑證印
刷費,應按實編列入年度預算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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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各項收入憑證之單位或機關向該管縣市政府(局)或鄉鎮市(區)
公所領用時,應先填具請領各項收入憑證領據(格式附表三)載明請領
憑證種類、數量,經由財政科(局)或財政課核明發領,於該項憑證收
到後,應分別點驗、登記,並將回單聯寄回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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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局)暨所屬機關或經收款項人員,向各該主管機關請領收入
憑證時,其手續準用前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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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經收款項人員,填用各項收入憑證後,應隨時整理填具呈繳各項
收入憑證暨經收款項報告表(格式附表四)連同公庫收款憑單,呈送主
管機關經發交審核無訛後,第一聯發還,第二聯妥為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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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主管機關收到前條呈繳各項收入憑證經收款項報告表應隨時登帳,並
按月編送填用各項收入憑證月報表(格式附表五)二份,除憑證繳核聯
(稅捐稽徵處憑證繳核聯自行保管得免附送)呈送縣市政府(局)或鄉
鎮市(區)公所查核登記,月報表應於每月五日前編竣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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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政府(局)或鄉鎮市(區)公所接到所屬機關所送填用各項收入憑
證月報表及收入憑證繳核聯,應由財政科(局)或財政課會同主管單位
彙核登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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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遺失憑證,如係保管人員或填用人員及經收款項人員所遺失者,
應報經查明屬實准予登報聲明作廢層報核備,並應按情節予以行政處分
。如係納稅義務人所遺失者,除底冊稅或租金規費部分准照補發稅單之
手續辦理外,餘如機關稅單照應按其工料十倍金額賠償。但發覺其中有
舞弊情事時,仍須依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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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主管或經辦人員遇有卸任時,應將已用、未用各項憑證詳細列冊
移交,並將所有登記簿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私章,註明卸任日期,以
明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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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條規定,私擅印製各項收入憑證填用者,除刑事部分應移送司
法機關法辦外,其應送各項報表遲延者,以怠忽職務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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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格式附表一)]3Ⅰ
臺灣省法規彙編二冊 462頁(78.11.版)
@[(格式附表二)]3Ⅰ
臺灣省法規彙編二冊 463頁(78.11.版)
@[(格式附表三)]5
臺灣省法規彙編二冊 464頁(78.11.版)
@[(格式附表四)]7
臺灣省法規彙編二冊 465頁(78.11.版)
@[(格式附表五)]8
臺灣省法規彙編二冊 466頁(78.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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