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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登記為乙級承裝業者,應具備左列條件: 一、具有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資本額及固定營業場所。 二、僱有經考驗合格之專職甲種電匠一名及乙種電匠一名以上。 三、具有附表(三)所定之工具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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