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流程:
  一、開課單位應於開課日期四週前提出申請,逾期得以急件處理,三日
      內之審查申請案本會得受理或退件。單位申請步驟如下:
    (一)遞交繼續教育課程審查申請書(附表二,共二頁)。
    (二)將課程資料登錄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
    (三)於收到繳費通知後一週內,將匯款證明單回報本會。
    (四)於繼續教育課程結束後一週內,檢具學員名冊,完成「醫事人
          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積分登錄,並發給學員積點證明文件。
    (五)於課程結束後二週內,將學員名冊及簽到影本加蓋單位章
          後回報本會備查。
  二、個人送件審核期間為四週,可申請加速審查,另酌收急件處理費。
    (一)遞交申請表(附表三,共一頁)、附件,並繳納審查費。
    (二)將申請表內容登錄於衛生署「醫事人員繼續教育積分系統
          」。
  三、單位或個人如對於繼續教育積點之認定結果有異議,需於接獲本會
      認定文件後一週內以書面申請再認定,逾期不受理。
      再認定申請以一次為限。
  四、繼續教育課程及個人積分認定之積點審查,依「藥師執業登記及繼
      續教育辦法」第八條及第十條規定辦理。
  五、已向其他單位送審之繼續教育課程或個人積分,請勿重複申請。違
      者該件不予審核,並呈送繼續教育審核委員會予以告誡。屢犯者本
      會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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