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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全家人口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入全家人口,亦不核計其最低生活費 用: 一、應徵召在營服役者或在學領有公費者。 二、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尚餘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者。 三、失六個月以上經警察機關證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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