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安置事項之辦理。 二、收容教養機構之設置。 三、申請寄養、收容教養案件之調查、審核與處理。 四、寄養家庭之招募、調查審核、選定發證及輔導。 五、寄養家庭、收容教養機構與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六、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轉介安置。 七、其他安置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