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少年安置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2月18日

條文關聯

  縣(市)主管機關掌理左列事項:
  一、安置事項之辦理。
  二、收容教養機構之設置。
  三、申請寄養、收容教養案件之調查、審核與處理。
  四、寄養家庭之招募、調查審核、選定發證及輔導。
  五、寄養家庭、收容教養機構與少年親生家庭之聯繫。
  六、寄養、收容教養少年之轉介安置。
  七、其他安置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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