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管理委員會由各該高樓或社區住(用)戶選舉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並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置管理員,巡守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受當地警察機關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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