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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高樓及社區安全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管理委員會由各該高樓或社區住(用)戶選舉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組成之 ,並互選一人為主任委員,任期二年,均為無給職。 管理委員會置管理員,巡守員及工作人員若干人,受當地警察機關輔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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