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條文關聯

  各縣、市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與性別、年貌
  、特徵、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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