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3年1月1日

所有條文

  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省各縣、市警察局處理無名屍體,特
  訂定本辦法。

  各縣、市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後,應立即派員封鎖現場,會同技術人員
  ,進行現場勘驗,同時報請檢察官到場驗屍,並即實施偵查。

  無名屍體現場勘驗程序規定如左:
  一、照相:分現場照相及屍體照相,照片大小一律以四×五為度,屍體
      照相應就正面、全身及身體之特徵分別攝影,影取特徵鏡頭應以箭
      頭標示,並在照片背面用文字簡要說明。如無特徵或屍體不全或已
      成骷髏者,應就可資辨認之部位拍攝。
  二、蒐集證物:蒐集現場遺留各種證物,並妥為保存。
  三、檢查:檢查屍體遺留物及有關資料。
  四、捺取指紋:捺取屍體指紋,應切實依照無名屍體捺取指紋規定辦理
      。
  五、記錄:就屍體之位置、性別、面貌、特徵、身材、衣著、遺留物及
      其他應行勘驗記載之事項詳加記錄。

  無名屍體處理步驟規定如左:
  一、查明死者姓名、身分。
  二、核對指紋及查對失蹤、行方不明人口是否有與屍體特徵相符者。
  三、根據現場勘驗資料研判致死原因。
  四。如有他殺嫌疑,應以殺人案進行偵查。

  各縣、市警察局對於無名屍體,無論有無他殺嫌疑,應將與性別、年貌
  、特徵、身材、衣著、形態及遺留物等詳實資料,予以公告招領。

  無名屍體經報請檢察官勘驗後,檢察官諭命收埋者,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已查明姓名、身分者,發交其家屬收埋。
  二、已查明姓名、身分,而無家屬或家屬無力或不願收埋者,通知當地
      鄉鎮(區)公所予以收埋。

  各縣、市警察局如在本轄區未能查明無名屍體姓名、身分時,應將勘驗
  紀錄、屍體照片、指紋等通知附近縣市警察局協查,並呈報本府警務處
  核對現有儲藏之指紋及失蹤,行方不明人口資料。

  各縣、市警察局發現無名屍體案件後,應即時先行電報本府警務處聯絡
  中心,於姓名、身分、死因查明後再以書面詳細具報。

  鐵路警察局、港務警察所在其管轄區內發現無名屍體者,除公告招領事
  宜,應函由當地縣市警察局辦理外,其餘應比照本辦法規定辦理。如有
  必要,並得洽請當地縣市警察局協助之。其他專業警察單位在其管轄區
  內發現無名屍體者,應封鎖現場,立即通知當地縣市警察局辦理,並在
  其管理區內協助偵查。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