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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移置車輛時,應配置交通警察一人,隨車執行簽證舉發事項,並於原停 車地面標記移置車輛牌號、保管場之地點及聯絡電話號碼後,通知當地 分駐派出所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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