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省營事業機構配合發展觀光事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省營事業機構協助辦理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觀光事業,如
  限於財力不能舉辦,得報經本府核准招商投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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