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省營業機構配合發展觀光事業,特訂
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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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事業機構就其目的事業配合發展觀光事業之範圍如左:
一、關於風景區之規劃、建設事項。
二、關於風景區之管理事項。
三、關於觀光道路及交通設備之規劃、建設事項。
四、關於國民旅舍之興建、經營及管理事項。
五、關於國民旅遊之策劃與接待事項。
六、關於各種遊樂設施之興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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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事業機構配合發展觀光事業,應指定單位負責辦理,並與本府交通
處(以下簡稱交通處)密切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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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事業機構配合發展觀光事業,得列入年度計劃,編列預算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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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事業機構協助辦理第二條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之觀光事業,如
限於財力不能舉辦,得報經本府核准招商投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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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事業機構或招商投資辦理觀光事業,得統籌支配其各項收益,以收
回建設及經營資金。
前項收益年限及收費標準,由交通處與省營事業機構商訂,報請本府核
定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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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營事業機構辦理風景地區之建設,應與當地縣市政府聯繫與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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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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