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醫療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7日

條文關聯

  勞保醫療院所為被保險人門診時,每次均應掛號,並保存掛號紀錄至少
  一年,以備查核。
  每次掛號一科以收受一張門診就診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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