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電匠考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

條文關聯

  電匠考驗科目規定如左:
  一、甲種電匠:
    (一)筆試:電器常識(基本電子原理、照明理論、電機機械、屋內
          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
          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1.電工識圖。
          2.使用工具之技能。
          3.電器儀器(表)之使用。
          4.高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5.控制電路裝配。
          6.高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7.高低壓電纜之裝配。
          8.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9.活線工作技能。
         10.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1.屋外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2.工作安全之措施。
  二、乙種電匠:
    (一)筆試:電工常識(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1.電工識圖。
          2.使用工具之技能。
          3.電器儀器(表)之使用。
          4.控制電路裝配。
          5.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6.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7.低壓電纜之裝配。
          8.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9.低壓活線工作技能。
         10.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1.工作安全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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