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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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經考驗合格領證不得充任電匠,考驗及發證事宜由福建省所轄縣政府
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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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則
由縣政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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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分甲、乙兩種,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辨色
力正常),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證明,應甲種或
乙種電匠考驗:
一、甲種電匠: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高中、高職)畢業。
(二)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
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國民小學畢業,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證
明文件者。
(四)曾經乙種電匠考驗合格並擔任電器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
明文件者。
二、乙種電匠: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二)國民小學畢業,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
明文件者。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歷,手藝精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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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科目規定如左:
一、甲種電匠:
(一)筆試:電器常識(基本電子原理、照明理論、電機機械、屋內
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
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1.電工識圖。
2.使用工具之技能。
3.電器儀器(表)之使用。
4.高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5.控制電路裝配。
6.高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7.高低壓電纜之裝配。
8.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9.活線工作技能。
10.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1.屋外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2.工作安全之措施。
二、乙種電匠:
(一)筆試:電工常識(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1.電工識圖。
2.使用工具之技能。
3.電器儀器(表)之使用。
4.控制電路裝配。
5.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6.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7.低壓電纜之裝配。
8.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9.低壓活線工作技能。
10.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1.工作安全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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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工作實驗,工作實驗不及格者,不予
發給合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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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由縣政府發給之,並得酌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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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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