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電匠考驗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2年1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電業法第七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非經考驗合格領證不得充任電匠,考驗及發證事宜由福建省所轄縣政府
  辦理之。

  電匠考驗每二年辦理一次,必要時得舉辦臨時考驗,其考驗日期及簡則
  由縣政府公告之。

  電匠考驗分甲、乙兩種,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身心健康(辨色
  力正常),具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檢附公立醫院體檢證明,應甲種或
  乙種電匠考驗:
  一、甲種電匠:
    (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含高中、高職)畢業。
    (二)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
          年以上,具有證明文件者。
    (三)國民小學畢業,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三年以上,具有證
          明文件者。
    (四)曾經乙種電匠考驗合格並擔任電器技術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
          明文件者。
  二、乙種電匠:
    (一)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者。
    (二)國民小學畢業,曾經擔任電器技術助理工作一年以上,具有證
          明文件者。
    (三)國民小學同等學歷,手藝精熟者。

  電匠考驗科目規定如左:
  一、甲種電匠:
    (一)筆試:電器常識(基本電子原理、照明理論、電機機械、屋內
          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
          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1.電工識圖。
          2.使用工具之技能。
          3.電器儀器(表)之使用。
          4.高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5.控制電路裝配。
          6.高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7.高低壓電纜之裝配。
          8.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9.活線工作技能。
         10.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1.屋外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2.工作安全之措施。
  二、乙種電匠:
    (一)筆試:電工常識(屋內線路裝置規則、屋外供電線路裝置規則
          、電力公司營業規則及觸電急救法)。
    (二)工作實驗:應具技能如左:
          1.電工識圖。
          2.使用工具之技能。
          3.電器儀器(表)之使用。
          4.控制電路裝配。
          5.低壓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6.低壓受配電盤(箱)及控制盤(箱)之裝配。
          7.低壓電纜之裝配。
          8.電路檢查及故障排除。
          9.低壓活線工作技能。
         10.屋內線路工程裝置之技能。
         11.工作安全之措施。

  電匠考驗筆試不及格者,不得參加工作實驗,工作實驗不及格者,不予
  發給合格證明書。

  電匠考驗合格證明書,由縣政府發給之,並得酌收工本費。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