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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福建省攤販登記與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10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攤販臨時集中區(段)應按攤販營業種類集中安置,同一區(段)得於 不同時間容納早、日、夜三種攤販。 前項早、日、夜攤販之營業時間,主管機關應依地方實際需要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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