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規定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期限及手
續如左︰
一、期限︰
(一)請領撫卹金者、慰問金及生活費者,自死亡或身心障礙事實發生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特殊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該管警察單位報請延
長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申請,需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
名(植物人除外)。
(二)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植物人之慰問金、生
活費之具領,應依法聲請禁治產宣告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
人)具領。
(三)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四)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及生活費者,應填具申請
書,連同事
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
故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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