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福建省金門縣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傷亡濟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8日

所有條文

  福建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防制犯罪,以利社會共
  同防衛體系之建立,對於在本縣轄區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予
  以濟助,特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本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協
      助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屬實者。

  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
        給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
  付殯葬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
  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
  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二)目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
  ,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
  時起,其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依前條規定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期限及手
  續如左︰
  一、期限︰
  (一)請領撫卹金者、慰問金及生活費者,自死亡或身心障礙事實發生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特殊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該管警察單位報請延
        長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申請,需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
        名(植物人除外)。
  (二)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植物人之慰問金、生
        活費之具領,應依法聲請禁治產宣告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
        人)具領。
  (三)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四)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及生活費者,應填具申請
        書,連同事
  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
  故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