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金門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人民防制犯罪,以利社會共
同防衛體系之建立,對於在本縣轄區內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者,予
以濟助,特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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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主管機關為金門縣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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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稱協助警察拘捕人犯,係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於警察拘捕人犯,逮捕現行犯、通緝犯或追捕脫逃人犯時,予以協
助者。
二、主動逮捕現行犯經查屬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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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協助警察拘捕人犯致傷亡之濟助,依左列標準辦理︰
一、死亡者:發給撫卹金新台幣(以下同)三百萬元,並支付殯葬費,
最高以五十萬元為限。
二、身心障礙:按實支付醫療費,並依下列規定予以濟助:
(一)植物人:發給慰問金三百萬元,並每月給予五萬元生活費。
(二)極重度障礙(植物人除外):發給慰問金二百五十萬元,並每月
給予一萬元至三萬元生活費。
(三)重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二百萬元。
(四)中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五十萬元。
(五)輕度障礙:發給慰問金一百萬元。
三、受傷者:按實支付醫療費,並發給慰問金二萬元至三十萬元。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因傷或身心障礙於一年內死亡者,補足撫卹金並支
付殯葬費,或於一年內因傷或身心障礙惡化至第二款第(一)目或第(
二)目情形時,依各該標準補足慰問金,並自惡化時起依標準發給生活
費。
第一項第二款第(一)(二)目給與植物人、極重度障礙者生活費濟助
,於癒復至重度障礙或死亡時起停止發給;植物人於癒復至極重度障礙
時起,其生活費濟助,依極重度障礙之標準發給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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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條規定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期限及手
續如左︰
一、期限︰
(一)請領撫卹金者、慰問金及生活費者,自死亡或身心障礙事實發生
日起六個月內辦理,除特殊情形外,逾期不予受理。
(二)請領醫療費者,自受傷事實發生日起二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
理。但需長期治療始能痊癒,經於期限內向該管警察單位報請延
長經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手續︰
(一)醫療費、慰問金、生活費之申請,需由受傷或身心障礙者本人具
名(植物人除外)。
(二)撫卹金之具領,依民法繼承有關規定辦理。植物人之慰問金、生
活費之具領,應依法聲請禁治產宣告後,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
人)具領。
(三)殯葬費由實際支出者具領。
(四)請領撫卹金、殯葬費、醫療費、慰問金及生活費者,應填具申請
書,連同事
故發生證明書、收據及就醫或身心障礙等級鑑定或死亡證明書,送由事
故發生地該管警察單位轉陳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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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需各項經費,由警察局依預算程序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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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於外國人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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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需書表格式由警察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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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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