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弱勢族群航空票價補貼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8年5月1日

條文關聯

  符合本辦法交通券請領資格者,應填寫申請書,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身心障礙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公所申請。
  符合本辦法依票價全額補貼者,於搭乘航空班機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
  底以前,填寫申請表,並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登機證,逕向
  本府申請補貼。
  本府為辦理交通券發放,得統一繕造符合補貼人員名冊,委由戶籍所在
  地鄉(鎮)公所通知、受理申請及發給交通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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