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本辦法交通券請領資格者,應填寫申請書,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 簿影本,身心障礙者並應檢具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公所申請。 符合本辦法依票價全額補貼者,於搭乘航空班機次日起至當年度十二月 底以前,填寫申請表,並檢具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及登機證,逕向 本府申請補貼。 本府為辦理交通券發放,得統一繕造符合補貼人員名冊,委由戶籍所在 地鄉(鎮)公所通知、受理申請及發給交通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