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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下列機關或單位函請提供者,除依前條規定收取材料費外,得半價計之 : 一、學術研究團體。 二、承包本府規劃或工程案件之承辦單位或廠商。 三、已提供之資料範圍因資料更改,第二次(含)以上申請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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