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土地基本資料庫電子資料流通收費標準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下列機關或單位函請提供者,除依前條規定收取材料費外,得半價計之
  :
  一、學術研究團體。
  二、承包本府規劃或工程案件之承辦單位或廠商。
  三、已提供之資料範圍因資料更改,第二次(含)以上申請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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