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3日

條文關聯

  舊有傳統建築指以石、木等材料建成,並以人字坡、四坡、五脊四坡屋
  頂搭配屋瓦而成之建築,屋頂以藍灰及淡、暗紅色系,牆面以花岡石石
  材或石片、青斗石石材或石片、福杉為主。其屋頂及屋面由本府依當地
  建築特色指定之材料辦理。非傳統建築指以水泥鋼筋結構或其他現代建
  材建築之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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