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0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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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江縣政府(以下簡稱縣府)為維護保存閩東傳統聚落之歷史風貌、展
  現建築特色,特訂定「連江縣閩東傳統建築風貌補助自治條例」(以下
  簡稱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實施範圍為連江縣所轄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主辦單位為本府建設局,協辦單位為各鄉公所。

  刪除。

  為辦理評審事宜本府應成立評審小組,小組成立及作業方式另訂之。

  舊有傳統建築指以石、木等材料建成,並以人字坡、四坡、五脊四坡屋
  頂搭配屋瓦而成之建築,屋頂以藍灰及淡、暗紅色系,牆面以花岡石石
  材或石片、青斗石石材或石片、福杉為主。其屋頂及屋面由本府依當地
  建築特色指定之材料辦理。非傳統建築指以水泥鋼筋結構或其他現代建
  材建築之建物。

  補助範圍:
  (一)舊有傳統建築原有外觀修繕。
  (二)新建築物申請採本府指定閩東傳統建築造型、外觀材料等規範,
        其設計圖說經本府審查合格,並核發使用執照者。

  刪除。

  為建立傳統民居分級制度,修繕分施工標準為:
  (一)一級修繕:將傳統民居建築予以「原貌恢復」。其項目如石牆、
        版瓦屋頂、壓瓦石、室內大木結構、傳統門窗裝修、室內隔間等
        各項細節,均依照傳統形式、色彩、材料、工法施作;修復傳統
        建築原貌。
  (二)二級修繕:以傳統閩東形式、色彩、材料維護、修復傳統民居外
        觀。其項目如石牆、版瓦屋頂、壓瓦石、室內大木結構等項。木
        造門窗裝修等必須維持傳統風貌;而室內部分則可採傳統與現代
        結合方式規劃施工。
  (三)三級修繕:新造建築物,保持外觀形式、色彩質感與傳統民居風
        貌相同;為三級修繕範疇。

  因考量「馬祖地區聚落保存區」聚落保存政策執行之完整性,且保存區
  均已禁限建,其住戶之修繕補助方式為外觀部分及傳統門窗裝修全額補
  助,但室內大木結構、室內隔間等各項細節,則不予補助。

  對於非保存區之申請補助戶之修繕補助方式為外觀部分及傳統門窗裝修
  補助百分之四十,室內大木結構、但室內隔間等各項細節,則不予補助
  。

  刪除。

  年度補助戶數由本府依年度核定之補助金額,評估當時物價指數所顯示
  之材料價格及工資後再行決定之。

  對於空屋所有權人願意提供本府管理使用者本府將專案審核並由本府負
  責修繕。

  刪除。

  本自治條例之施行細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