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有票面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地區支付應將該支票
  註銷作廢,重新簽開。
  國庫支票重開時,原付款憑單所列之支票號碼應予更正。作廢之國庫支
  票,應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已簽妥發出之國庫支票,因故
  毋需支付者,應由支用機關填具國庫支票註銷申請書(格式參見國庫支
  票管理辦法)敘明註銷理由,檢同原支票(如原支票已按第五十四條第
  三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程序退回地區支付處暫行收存者,可在申請
  書上附件欄註明),送原簽發國庫支票之地區支付處辦理註銷作廢手續
  及沖回原支付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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