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關緝私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處分確定案件,收到海關通知之翌日起算三十日內未將稅款及罰
鍰繳納者,得以保證金抵付或就扣押物或擔保品變價取償。有餘發還,不
足追徵。
前項變價,應以拍賣方式為之,並應於拍賣五日前通知受處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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