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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公用售電業應擬訂營業規章,報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 亦同。 售電予用戶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及再生能源售電業訂定之營業規章,應於訂 定後三十日內送電業管制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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