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度量衡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21日

條文關聯

  定量包裝商品之生產或輸入者違反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標示淨含
  量、未依法定度量衡單位標示淨含量或其標示量與實際量之誤差超出法
  定範圍,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或一年之內經抽測有二次不合格
  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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