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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碼頭、堤岸標誌「警43」,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小心駕駛。設於碼頭或堤 岸將近之處。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50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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