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星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7日

條文關聯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電信設備及
  高級電信工程人員等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主管機關為管理衛星通信業務之經營,得命經營者檢送下列報表,經營
  者應提供之:
  一、有關業務者。
  二、有關財務者。
  三、有關電信設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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