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主計總處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3日

條文關聯

依第四十八條規定命令退休之工友,其身心障礙,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
依下列規定發給其退休金:
一、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服務年資,滿十五年者,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
    規定發給外,另加給百分之二十;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三十個基數。
二、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三、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後之服務年資,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相關規定
    辦理。
依本條規定加給之退休金,不計入四十五個月平均工資總額內。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