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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 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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