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市場在年度預算內除用人費不得流用外,其他各科目間之流用以百分之二
十為限。如需超過此限或總支出超支時,應詳敘理由,並報請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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