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總幹事任期屆滿、出缺或停職時,應就漁會編制員工職務歸級表,依
主任秘書、秘書、會務部門主管之順序代理總幹事職務,並報理事會及主
管機關備查。
漁會無前項合格之代理人員時,由理事長就編制員工職等最高者指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