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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 列次序填補之: 一、法定公積。 二、事業公積。 三、資產公積。 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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