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財務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日

條文關聯

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之累積虧損依前條規定彌補,不足時由各該部門依下
列次序填補之:
一、法定公積。
二、事業公積。
三、資產公積。
四、固定資產增值公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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