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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 於次年度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 處分固定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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