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彙編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0月18日

所有條文

  壹、基本原則
  企業會計應對企業之財務狀況,經營成績及財務狀況之變動提供真實之
  記錄與報導,俾能達成下列基本目的:
  一、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之投資與授信決策。
  二、幫助財務報表使用者評估其投資與授信資金收回之金額、時間與風
      險。
  三、報導企業之經濟資源,對經濟資源之請求權及資源與請求權變動之
      情形。
  四、報導企業之經營績效。
  五、報導企業之流動性、償債能力及資金之流量。
  六、評估企業管理當局運用資源之責任及績效。
  七、解釋財務資料。

  企業會計之記錄及報導,應根據客觀事實,或於必要時依合理之估計,
  按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處理之。

  會計上視企業為獨立於業主以外之個體,能擁有資源並負擔義務。

  會計上視企業之經營為綿延不斷,但與現況顯不相符者,不在此限。

  企業會計所記載及表達者,為有關財務之數量化資訊,並以貨幣為衡量
  之工具。

  會計衡量以歷史成本為原則。

  企業會計應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損益以產生各期之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應對企業之各種重要財務資訊作適當之表達。

  在不確定之情況下,企業會計應在合理範圍內對當期淨資產及純益採用
  較為穩健之估計數字。

  會計上對於無損公正表達之事項,得為權宜之處理。

  會計處理應前後一致,若有正常之理由必須變更,且其變更對財務表之
  比較性有相當影響時,應將變更情形、理由及其影響於財務報表中予以
  說明。

  企業會計應建立健全之內部控制制度,以增進財務資訊之正確性及可靠
  性。

  財務資訊必須適時產生,為顧及資訊之時效,必要時得採用適當之估計
  數字。

  企業會計應採權責發生基礎。

  交易事項之經濟實質與其形式不一致時,會計上應依其經濟實質處理之
  。

  貳、資產
  資產係指企業透過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獲得之經濟資源,能以貨幣衡量並
  預期未來能提供經濟效益者。

  在正當情形下,帳列資產之價值為其繼續經營價值,而非清算時之變現
  價值。

  資產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應嚴格劃分,但特殊行業
  不宜按流動性質劃分者,不在此限。

  流動資產為可望於一年內變現或耗用之資產,但營業週期長於一年者得
  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標準。採用該項標準時,應
  在財務表附註中予以說明。現金之用途受有限制者,應於財務表中為適
  當之表達。基金內之現金,不得列為流動資產。
  應收帳款之評價,應扣除估計之備抵呆帳。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帳款及
  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款項及應收票據分別列示。
  應收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及票據,應為適當之表達。
  短期投資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跌價損失
  應列入當期損益計算。成本與市價比較時,其屬權益證券之投資,應按
  全部投資之總金額比較,並設置備抵投資跌價損失之評價科目處理之;
  市價回升時,應在貸方餘額之範圍內沖減評價科目。收到股票股利時不
  列為投資收益、僅註記股數增加,並按增加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
  成本或帳面價值。惟截至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所收到之股票
  股利仍得列為投資收益。
  存貨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並註明成本計算方法。但市價無法確
  定者不在此限。跌價損失應列入當期損益。
  自製存貨之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分攤之間接生產成本。
  預付費用應為有益於未來,確應由以後期間負擔之費用。

  長期股權投資,其對被投資公司無影響力者(通常佔普通股股權未達百
  分之二十者),若被投資公司為上市公司,應按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評價
  ,市價低於成本時,應設置備抵投資跌價損失之評價科目處理之,未實
  現跌價損失直接列入資產負債表作為業主權益之減項;市價回升時應就
  貸方餘額沖回之。其為非上市公司者,則按成本法評價,但若有充分之
  證據顯示投資之價值確已減損,且回復之希望甚小時,應承認投資損失
  。
  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有重大影響力者(通常佔普通股股權百分之
  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五十),應採用權益法評價,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
  長期股權投資對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能力者(通常佔普通股股權超過百
  分之五十者),除採用權益法評價外,若投資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並
  應另編製母子公司合併報表,但營業性質不宜合併者不在此限。長期債
  券投資按成本評價,其溢價或折價應按合理而有系統之方法攤銷。

  固定資產為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其非為營業使用者,應按其性質
  列為長期投資或其他資產。固定資產中土地、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天然
  資源,應分別列示。
  固定資產除特殊情形外,應按照取得或建造時之成本入帳。
  所謂建造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應分攤之間接成本、稅捐及其他至建造
  完成止所發生之必要支出。不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應按公平市價入
  帳,承認換出資產之交換損益。同種類固定資產之交換,如無另收現金
  者,應按換出資產之帳面價值(或加計另支付之現金)或公平市價較低
  者作為換入資產之成本入帳。如有另收現金者,則現金部份應視為出售
  ,按比例承認利益,換入資產部份應視為交換,不承認利益。但如有損
  失,仍應全額承認。受贈資產按取得時之公平市價入帳。
  已無使用價值之固定資產,應按其淨變現價值或帳面價值之較低者轉列
  適當科目,其無淨變現價值者,應將成本與累計折舊沖銷,差額轉列損
  失。

  折舊性資產及折耗性之天然資源,其累計折舊及累計折耗應分別列為各
  該資產之減項。

  無形資產如商譽、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特許權等,均應分別列示
  。
  向外購買之無形資產,應按實際成本予以入帳,自行發展之無形資產,
  其屬不能明確辨認者,如商譽,不得入帳,其屬能明確認者,如專利權
  ,僅可將申請登記之費用作為專利權成本,研究發展費用,則應作為當
  期費用。
  企業於正常營業前發生之費用,減同期間收入後餘額,除具有未來經濟
  效益或能由營業收回者得遞延外,應作為當期之費用。
  所有無形資產均應在其效益年限內,分期予以攤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
  年。

  用於抵押或質押之資產,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說明其性質、範圍與金額
  。

  固定資產(含土地及天然資源)及無形資產可依法令規定辦理重估價。
  經重估價之固定資產及無形資產,自重估基準日後,其折舊、折耗或攤
  銷之計提,均以重估價值為基礎。

  參、負債
  負債係指過去之交易或其他事項所產生之經濟義務,能以貨幣衡量,並
  將以提供勞務或支付經濟資源之方式償付者。

  負債與資產應分別列示,不得相互抵銷。但有法定之抵銷權者不在此限
  。

  估計負債應依合理估計之金額予以列帳,或有負債及承諾  ,如已預見
  其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且其金額可以合理估計者,應依估計金額予以
  列帳;如發生之可能性不大,或雖發生之可能性相當大,但金額無法合
  理估計者,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揭露其性質及金額,或說明無法合理
  估計金額之事實。

  負債應作適當之分類。流動負債及非流動負債應嚴格劃分,但特殊行業
  不宜按流動性劃分者,不在此限。

  流動負債為將於一年內以流動資產或其他流動負債償還者。但營業週期
  長於一年者,得改以一個營業週期作為劃分流動及非流動之標準,採用
  該項標準時,應在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長期負債應註明其性質、償還期限、利率、及重要之限制條款。
  長期負債將於一年內或一個營業週期內到期,並將以流動資產或流動負
  債償還者,應轉列為流動負債。
  公司債之溢價或折價,應列為公司債之加項或減項,並按合理而有系統
  之方法,於債券流通期間內予以攤銷。

  因營業而發生之應付帳款及應付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付
  款項及票據分別列示。應付關係機構及關係個人之款項,應為適當之表
  達。

  遞延收益應按其性質,分別列為資產之減項(如應收分期帳款之遞延毛
  利)、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肆、業主權益
  企業之全部資產減除全部負債後,其餘額屬於企業所有人,稱為業主權
  益。

  公司組織之業主權益稱為股東權益,應區分為股本(資本)、資本公積
  及保留盈餘(或累積虧損)三類,分別列示。
  股本(資本)係指股東繳足並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之股本額(資本額)
  。
  資本公積包括股本溢價、受領贈與、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資產重估增
  值及自合併而消滅公司承受之資產減除負擔之債務及對股東給付額後之
  餘額。
  保留盈餘包括依法令或章程規定提撥之法定盈餘公積、股東會決議提撥
  之特別盈餘公積,及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未經彌補之虧損為累積
  虧損)。

  股份有限公司應將普通股及各種特別股股東之股本,每股面額,額定股
  數,及已發行股數,分別在資產負債表中予以列示。又各種不同股份之
  股東所享有之權利及所受之限制,暨各種股東在分配股利及剩餘財產上
  之優先次序,均應於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適當表達。

  保留盈餘得經法定之增資手續轉作股本(資本)。
  累積虧損得經股東大會決議,依次以保留盈餘、資本公積、及股本(資
  本)彌補之。

  資產增值準備除依法彌補虧損或轉作股本(資本)外,不得派作其他用
  途。
  公司之累積虧損,經以資產增值準備彌補者,以後年度如有盈餘,應先
  轉回資產增值準備科目,在原撥補數額未轉回前,不得分派股利或其他
  用途。

  公司組織各期決算之盈餘,其分配比率在公司章程內已有規定者,得從
  其規定將資產負債表作分配後之表達,或以附註方式說明之;未有規定
  者,其盈餘分配之記錄,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但有盈餘分配
  案者,應在當 期財務報表附註中予以說明。

  伍、損益計算
  損益計算之目的,在於公正表達各期之經營成績。損益計算應以各期之
  全部收入減除同期之全部費用及所得稅,以求得各期之純益或純損。

  收入及費用在損益表上應區分為:營業收入、營業成本、營業費用、營
  業外收入、營業外費用、非常損益及所得稅等,分別予以列示,但營業
  成本及營業費用不能分別列示者,得合併之。
  收入抵銷額不得列為費用,費用抵銷額不得列為收入。非常損益係指性
  質特殊且非經常發生之項目,諸如重大災害損失,外國政府之沒收,及
  因新頒規禁止營業而發生之損失等。

  前期損益項目在計算、記錄與認定上,以及會計原則與方法之採用上發
  生錯誤,於該期報表發布後始發現,而應為調整者,屬於前期損益調整
  ,應直接列入保留盈餘表,調整期初保留盈餘,或重編前期報表。

  銷貨收入於銷貨完成時實現。但長期工程合約之收入得於完工前按完工
  比例法攤算列帳。
  分期付款銷貨收入除因帳款收現可能性極不確定者得按毛利百分比法攤
  算入帳外,仍應按普通銷貨方法認列收益。
  勞務收入於勞務提供完畢時實現。但依其性質得分段提供者,其勞務收
  入宜分期承認之。

  營業成本及各項費用,應與所獲得之營業收入同期認列。

  土地以外之固定資產(含天然資源)無形資產及其他遞延費用,應於估
  計使用開採或受益年限內,以合理而有系統方法,按期提列折舊、折耗
  及攤銷,並依其性質轉作各期費用或間接製造成本,不得間斷或減列。
  其受益期間不確定者,應按適當之估計期間予以提列。倘客觀之事實證
  明原估計事項有變動而須修正分攤率者,應就當時之帳面價值改按新分
  攤率分攤,並於財務報表中註明修正變更之事實及對當期損益之影響。

  資本支出與收益支出應作適當之劃分。凡支出之效益及於以後各期者,
  列為資產。其效益僅及於當期或無效益者,列為費用或損失,惟企業為
  求帳務處理簡便起見,得在不違反重要性原則下建立實用之標準,對資
  本支出逕列為費用。

  損失業已發生,但金額尚未確定者,應按適當之估計數列作發生當期之
  損失。但不得虛列或有損失以虛減純益,作為調節各期損益之手段。

  決算後預計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應分別自該期經常損益及非常損益項下
  予以減除,俾個別表達其納稅後之損益結果。
  根據會計所得計算之所得稅,與根據課稅所得計算之應納所得稅如有差
  異,且其差異係因損益承認之時間不同而產生者,應作跨期間之所得稅
  分攤。
  本公報第四十二條所稱前期損益調整之應分攤所得稅,亦應列入保留盈
  餘表,在其相關項目中減除。

  承租重大資產之租金支出,應於財務報表或其附註中作適當之揭露,其
  為資本租賃者,應將租賃資產列帳,並承認租賃負債。

  處分固定資產之收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當年度之營業外收入或非常利益,
  於次年度將該項收益減除其應負擔之所得稅後之淨額,轉入資本公積,
  處分固定資產之損失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損益表中列示每股盈餘,並說明其計算方法。

  陸、財務報表
  財務報表之內容,包括下列各表及其附註: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業主權益變動表。
  四、財務狀況變動表。
  在業主權益變動較少之事業,得以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取代前
  項業主權益變動表;並得將損益表及保留盈餘表(或累積虧損表),合
  併為損益及保留盈餘表(損益及累積虧損表)。

  財務報表之科目,得視事實需要,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以簡馭繁,俾
  便閱讀。上期之科目分類如與本期不一致時,應重新予以分類,並附註
  說明之。

  財務報表及其附註,除新成立之事業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俾便比較
  。

  下列各事項應以附註方式加以揭露:
  一、重要會計政策之彙總說明。
  二、會計變更之理由及對於財務報表之影響。
  三、債權人對於特定資產之權利。
  四、重大之承諾事項及或有負債。
  五、盈餘分配所受之限制。
  六、有關業主權益之重大事項。
  七、重大之期後事項。
  八、其他為避免使用者之誤解,或有助於財務報表之公正表達,所必須
      說明之事項。

  柒、附則
  本公報未盡事宜及有關特殊財務會計問題之處理準則,由臺灣省、臺北
  市、高雄市會計師公會財務會計委員另行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補充之
  。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一年七月一日公布,並對會計年度結束日在中華
  民國七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

  本公報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月十八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