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理事長核准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癒,逾一年者。 二、因特殊事故,暫時無法工作者。 留職停薪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理事長特准者不在此限。留職停薪 期滿後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