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7月31日

條文關聯

  會務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請理事長核准留職停薪:
  一、久病不癒,逾一年者。
  二、因特殊事故,暫時無法工作者。
  留職停薪之期間,以一年為限,但經理事長特准者不在此限。留職停薪
  期滿後未辦理復職者,視為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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