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立法院工友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預告工友終止勞動契約:
一、因精簡、編併或機關裁撤時。
二、業務緊縮。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工友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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