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