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法法庭審理規則(110.06.30 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條文關聯

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憲法法庭或審查庭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並公告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項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
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
駁回更正裁判之聲請,以裁定為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