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議會議事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覆議案審查後,應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
  二贊成維持原決議案,即維持原決議案。如同意票數未達出席議員三分
  之二者,即不維持原決議案。
  不維持原決議案時,得就原覆議案重為討論;但不得作與覆議前相同之
  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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