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案審查後,應提請大會以無記名投票表決之,如有出席議員三分之 二贊成維持原決議案,即維持原決議案。如同意票數未達出席議員三分 之二者,即不維持原決議案。 不維持原決議案時,得就原覆議案重為討論;但不得作與覆議前相同之 決議。